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制度
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,推进素质教育,促进学生德、智、体、美等方面全面发展,推动学校内涵建设,科学、准确、客观、全面地对学生综合素质进行综合评价,并为学生评优评先、推优入党、评定奖助学金、就业推荐等提供参考依据,学校制定《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》。
凡具有本校本专科学籍的学生,均为综合素质测评对象。综合测评坚持实事求是,公平、公正、公开的原则,力求科学、准确全面反映学生的现实表现。
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由各学院学工办负责实施,以班级为单位组织,每学期进行一次。班级应成立测评小组,由班主任任组长,原则上班长、团支书、学习委员为成员,另由班级民主推举 3-5 名同学组成考评小组,负责对每名学生进行公正准确的考评,统计汇总每名学生的测评情况,并在班级内公布。
学生对班级测评结果有异议的,可逐级反映,学院和学校职能部门接到情况反映后,应认真核实情况,并将结果反馈给当事人。确有问题的,应采取复议、重新评议等方式予以纠正。